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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除草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6-24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除草剂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除草剂类农药。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产品一级分类产品二级分类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02402.3分类名称农资农药除草剂2.2产品种类
除草剂产品分为原药、母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剂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除草剂:用于消灭或控制杂草生长的农药。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除草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除草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销售额(万元)≥20000≥3000且<20000<30005 检验依据
GB/T 1600-2001 农药水分测定方法
GB/T 1601-1993 农药pH值测定方法
GB/T 1603-2001 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5451-2001 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性测定方法
GB 12686-2004 草甘膦原药
GB 19307-2003 百草枯母药
GB 20680-2006 10%苯磺隆可湿性粉剂
GB 20684-2006 草甘膦水剂
GB 20686-2006 草甘膦可溶粉(粒)剂
GB 20691-2006 乙草胺原药
GB 20692-2006 乙草胺乳油
GB 20697-2006 13%2甲4氯钠水剂
GB 20698-2006 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
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2169-2008 氟磺胺草醚水剂
GB 22170-2008 吡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GB 22173-2008 噁草酮原药
GB 22176-2008 二甲戊灵乳油
GB 22178-2008 噁草酮乳油
GB 22601-2008 2,4-滴丁酯乳油
GB 22606-2008 莠去津原药
GB 22607-2008 莠去津可湿性粉剂
GB 22608-2008 莠去津悬浮剂
GB 22615-2008 烯草酮乳油
GB 22617-2008 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
GB 22618-2008 精噁唑禾草灵乳油
GB 23548-2009 噻吩磺隆可湿性粉剂
GB 23551-2009 异恶草松乳油
GB 23553-2009 扑草净可湿性粉剂
GB 23558-2009 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GB 28155-2011 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
GB 28138-2011硝磺草酮悬浮剂
HG 2849-1997 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
HG 3291-2001 丁草胺原药
HG 3292-2001 丁草胺乳油
HG 3298-2002 甲草胺原药
HG 3299-2002 甲草胺乳油
HG 3720-2003 50%苯噻酰草胺可湿性粉剂
HG 3761-2004 精喹禾灵原药
HG 3762-2004 精喹禾灵乳油
HG/T 3885-2006 异丙草胺·莠去津悬乳剂
HG/T 3886-2006 苄嘧磺隆·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于大包装产品,要充分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抽样时应从4个或4个以上不同部位,分别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样品数量均应符合表3规定要求。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
表3 抽样数量产 品 类 别样品数量原药、母药100g×2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250mL×2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250g×2悬浮剂、悬乳剂600mL×2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溶粒剂600g×2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2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6.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除草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 有效成分质量分数注1强制性产品标准规定方法●2. 乳液稳定性强制性GB/T 1603-2001●3. 酸度、碱度或pH值范围强制性GB/T 1601-2001●4. 水分强制性GB/T 1600-2001●5. 润湿时间强制性GB/T 5451-2001●6. 稀释稳定性强制性产品标准规定方法●7. 标签GB 20813-2006强制性目视检测●注1:为本细则中“5.检验依据”所列产品标准与企业质量承诺。
注2:根据产品剂型检测适用的检验项目。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上表中序号1~6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标志。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标签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检验项目合格。
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未标注有效成分及含量;
3)未标注毒性标志(微毒产品除外)。
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
(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
10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